關于印發《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解放軍環境保護局,遼河凌河保護區管理局,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
為保障環境監測數據真實準確,依法查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生態監測網絡建設方案》(國辦發〔2015〕56號)等有關法律
法規和文件,我部組織制定了《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
環境保護部
2015年12月28日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5年12月29日印發
附件
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環境監測數據真實準確,依法查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依據《環境保護法》和《生態監測網絡建設方案》(國辦發〔2015〕56 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系指故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以及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等行為。
本辦法所稱環境監測數據,系指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規定,通過手工或者自動監測方式取得的環境監測原始記錄、分析數據、監測報告等信息。
本辦法所稱環境監測機構,系指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以及承擔環境監測工作的實驗室與從事環境監測業務的企事業單位等其他社會環境監測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