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監測數據
第五條 偽造監測數據,系指沒有實施實質性的環境監測活動,憑空編造虛假監測數據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紙質原始記錄與電子存儲記錄不一致,或者譜圖與分析結果不對應,或者用其他樣品的分析結果和圖譜替代的;
(二)監測報告與原始記錄信息不一致,或者沒有相應原始數據的;
(三)監測報告的副本與正本不一致的;
(四)偽造監測時間或者簽名的;
(五)通過儀器數據模擬功能,或者植入模擬軟件,憑空生成監測數據的;
(六)未開展采樣、分析,直接出具監測數據或者到現場采樣、但未開設煙道采樣口,出具監測報告的;
(七)未按規定對樣品留樣或保存,導致無法對監測結果進行復核的;
(八)其他涉嫌偽造監測數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