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方核查報告報送
1.關于新增重點排放單位
碳排放報告核查。根據(jù)以往慣例,我委將采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通過公開招標形式確定第三方
核查機構,對新增固定設施重點排放單位和新增移動源重點排放單位的2014年及歷史年份碳排放數(shù)據(jù)進行核查。其中,新增固定設施重點排放單位歷史排放年份為2009—2012年;新增移動源重點排放單位固定設施歷史排放年份為2009-2012年,其移動設施歷史排放年份為2011-2014年。新增重點排放單位應配合第三方核查機構,于2016年3月4日前向我委報送2014年度及歷史年份排放數(shù)據(jù)第三方核查報告(需加蓋第三方核查機構公章和新增重點排放單位公章)。
根據(jù)第三方核查機構核查結果,我委將于2016年3月9日前發(fā)布最終納入2016年碳
排放權交易體系的新增重點排放單位名單。進入名單的新增重點排放單位,應從我委第三方核查機構目錄庫中自行委托對應行業(yè)的第三方核查機構,開展2015年度碳排放報告核查工作,并于2016年3月30日前向我委報送第三方核查報告(需加蓋第三方核查機構公章)。
2.原有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報告核查。原有重點排放單位,應從我委第三方核查機構目錄庫中自行委托對應行業(yè)的第三方核查機構,開展2015年度碳排放報告核查工作,并于2016年3月30日前向我委報送第三方核查報告(需加蓋第三方核查機構公章)。
3.碳排放報告與核查方法。第三方核查機構應當按照《
北京市碳排放報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2015版)》(詳見附件2)、《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報告編寫指南(2015版)》(詳見附件3),開展2015年度碳排放報告核查工作。
4.關于核查報告質量管理。我委將組織專家對核查報告進行評審,組織“第四方”核查機構對核查報告進行抽查,確保排放報告和核查報告數(shù)據(jù)的準確性和真實性。
5.關于新增移動源重點排放單位的核查機構。我委將通過公開遴選方式,對第三方核查機構目錄庫中的現(xiàn)有第三方核查機構和
核查員進行移動源行業(yè)核查資格認定。通過資格認定的第三方核查機構及核查員,方可開展新增移動源重點排放單位二氧化碳排放核查工作。
6.關于報告單位碳排放報告數(shù)據(jù)復核。對上報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于5000噸,但與利用統(tǒng)計數(shù)據(jù)核算的該單位二氧化碳排放量存在較大差異的報告單位(重點排放單位除外),我委將組織第三方核查機構對碳排放報告進行復查。經復查,若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于5000噸(含),則將其納入重點排放單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