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各國發展低碳經濟都離不開政府的干預,政府通過建立完善的財政政策體系,為
節能減排和新能源開發提供資金支持和政策保障。政府干預表現在首先制定明確的減排目標,然后圍繞著該目標制定實施適當的財政政策措施。如美國紐約決定到2030年實現二氧化
碳排放量在2005年的水平上減少30%,并制定以整套生態稅制度,對節能設施進行財政補貼;日本東京的目標是使2020年得碳排放量降至2000年的75%,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政府撥付巨額資金用于低碳技術和新能源的開發利用并對節能設施和建筑實行財政補貼;英國倫敦計劃以1990年為基期,到2025年的溫室氣體排放減少60%,對此,政府通過財政投資、財政補貼、綠色采購、征收氣候變化稅等措施支持低碳產業發展。
第二,各國普遍運用稅收政策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但稅收政策的政策取向和側重點存在差異各個發達國家在稅收政策上的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美國主要是對有利于減少碳排放的技術設備減免稅,通過征收汽油稅鼓勵消費者使用節能汽車,對高能耗的企業實行“出口退稅”以增強其國際競爭力;歐盟各國為抑制溫室氣體的排放,征收生態稅,如碳稅、氣候變化稅等,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特別是丹麥、瑞典、奧地利、德國、英國,實行碳稅政策后碳排放量大大降低,完成了最初設定的的
碳減排目標;日本的稅收政策主要側重政府通過財政投資和補貼來扶持節能技術和開發利用新能源的技術,并且在2009年的稅制改革中,考慮實施把二氧化碳作為課稅對象的環境 稅 ; 經 濟 合 作 與 發 展 組 織(OECD)國家通過開征能源開采稅來抑制礦產資源的過度開采,最具典型的德國通過征收“燃油稅”附加的方式使近幾年的單位油耗下降10% ,同時二氧化碳減排2 % ~3%。總體來看,美國、日本比較傾向于節能以及新能源和開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而歐盟側重于通過生態稅限制碳排放,鼓勵低碳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