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財政政策啟示
當今我國新一輪稅制改革也應考慮低碳經濟發展對綠色稅制的要求,將綠色稅收思想貫徹到稅制改革中去。這里所說的綠色稅制,是指有利于污染防治、環境保護、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稅收體系。它不是一個單一的稅種,而是一整套系統的稅收制度。稅收立法要體現綠色目的,稅基、稅率、納稅人等稅收要素的設計要有綠色的理念,遵循收入中性原則,應以調控為主,積極發揮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除增加有關環保稅種外,在一些傳統的稅種中也要加入環保、綠色的內容。建立綠色稅制的意義在于,通過重建國家稅收結構,從對勞動征稅轉向對經濟活動中使用的自然資源征稅,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向生產者和消費者發出正確的
市場信息,使微觀經濟主體能夠糾正落后的生產方式和消費方式,使其與生態建設目標、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目標一致。
財政投資性支出可以針對我國現階段低碳產業的發展特征,加強對產業鏈薄弱環節的投入,如加大在新能源、
節能環保、碳捕捉、智能電網和新型電池等可再生能源、節能環保領域相關基礎性、關鍵性和共性技術研發上的支持力度。在增加技術儲備的同時,逐步提高我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結構中的比重,緩解目前煤炭在我國一次能源消耗中比重過大的矛盾。在低碳領域的財政投資性支出已經起到了初步的效應,國家之前的投資計劃部分惠及到了新能源領域,對我國新能源產業的發展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
現有的政府采購目錄對各級政府在集中采購低碳相關產品方面的指導性和限定性并不強。同時,我國的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還處在征求意見階段,預計即將出臺??梢越Y合我國低碳產業發展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明確加大對低碳產品的采購力度,并在執行層面上與各級地方政府的績效考核掛鉤。真正發揮出政府采購對低碳產品的
認證和示范作用,培養消費者對低碳產品的消費信心和認可度。
中央政府加大對地方發展低碳產業、推進節能
減排、進行可再生能源開發和利用的資金支持力度,彌補地方政府財力的不足,滿足地方政府行使基本職能的需要。中國東部地區雖然
節能減排任務繁重,但地方財政自給能力強,財力充裕,不需要中央財政過多的支持。中部地區有很多能耗大省和排放大省,且財力比較短缺,中央財政應加大對這些地區節能減排,發展“低碳經濟”的轉移支付力度。西部地區資源開發保護的壓力相當大,加之財政自給能力差,財力緊張,中央財政更應加大對這些地區發展“低碳經濟”、資源開發保護的轉移支付力度。對經濟發展落后地區淘汰落后產能給予財政支持和獎勵,引導地方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設立專項資金,向中西部地區傾斜支持低碳經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