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當進行整體環境合規性檢查
第一,企業應當重點核查現有項目、新建項目是否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建設,包括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驗先投”等情形,尤其應當重點關注是否存在“重大變動未重新報批環評”的情形。并且需要注意的是,生態環境部于2021年5月30日出臺了《關于加強高耗能、高排放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源頭防控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將
碳排放影響評價納入環境影響評價體系。在環評工作中,統籌開展污染物和碳排放的源項識別、源強核算、減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論證及方案比選,提出協同控制最優方案。”,進一步提高環評的相關要求。
第二,企業應當重點核查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應關未關”的情形,包括“對未達標企業實施停產改造或關停取締”、“
化工企業未入化工園區”等。而《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環境法律
法規明確規定了諸如“超標排放”、“逃避監管方式排放”、“違法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國家禁止的設備和產品”、“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建設項目”、“建設不符合產業
政策的小型
造紙、電鍍等生產項目”等涉及被責令關閉的諸多情形,涵蓋眾多行業,涉及建設項目從“環評、建設、運營、搬遷”的全流程。因此針對企業是否存在“應關未關”的情形,應當對企業進行完整的環境合規風險檢查,提前預防被責令關閉的風險。
第三,企業應當核查是否已經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等規定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并如期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而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的編制應當符合《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 總則(試行)》(HJ944-2018)的規定,包括污染防治設施運
行情況、自行監測執行情況、實際排放情況及合規判斷分析、信息公開情況等內容,要求企業在排污許可證方面做到合法合規。
因此,企業應當就“建設項目的環評、建設、運行、搬遷”全流程以及其中配套的“排污許可證”制度進行合規檢查,梳理可能存在的合規風險點,提前整改完善,以避免不予分配或者收回碳排放配額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