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從核發、交易、認證三方面建立和完善綠證機制
一是實施全國統一的綠證核發制度。強化明確綠證是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確認和屬性證明,明確國家認定機構核發的綠證是認定消費綠色
電力的唯一憑證,保障綠電的唯一性。綠證將全面記錄綠電生產、交易、消費、結算等各個環節信息,實現信息唯一、可溯源。
二是完善綠證交易機制。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允許綠證認購平臺及其他有資質的
第三方交易機構開展綠證交易。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之間可以進行綠電綠證一體化交易和綠證單獨交易。如果明確綠證作為購買綠電的唯一憑證,即使某一電力用戶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了購電協議但此協議中未明確包括綠證,則也不能認為此用戶購買和消費了綠電。此外,建議研究和適時開放二級
市場,允許綠證的二次轉讓。
三是建立綠證
認證制度。由于缺乏有效的第三方認證,目前國內綠證的唯一性、有效性沒有官方的或權威的證明渠道。國際上近期成立了一些從事綠證核發和交易的民間機構,這些民間機構對我國相關企業核發綠證、組織交易并從中獲利,影響了綠證市場,增加了今后國內產品出口的綠色認證、綠證國際互認等的復雜性。建議國家有關部門盡快授權一家或數家第三方機構(非交易平臺所屬機構)開展綠證和,加強認證監管和國際互認機制建設。
四是完善綠證機制需要預先充分考慮好與其他機制的銜接。與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銜接方面,根據現有
政策,“超額可再生能源消納量”和綠證都可作為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的補充方式,超額消納量及這部分量對應的綠證可能就存在重復計算,需要協調機制,避免重復計算嫌疑帶來對綠證純度的質疑。與
碳市場銜接方面,全國
碳排放權交易于2021年7月16日開盤,碳市場建設也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一定時間的完善期,建議初期綠證和碳市場并行存在、獨立發展完善,條件具備后有效銜接兩個機制,但建議先期盡快明確綠證與國家核證自愿
減排量(
ccer)之間的關系,明確同一電量僅能從CCER和綠證中的一個渠道獲得收益,但二者之間可以互認在綠電消費和
碳減排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