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化學需氧量(氨氮)核算
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工業污染源排放量+城鎮生活污染源排放量+農業污染源排放量+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排放量
其中,工業污染源排放量=
造紙行業排放量+印染行業排放量+其他工業行業排放量
造紙(印染)行業排放量為所有造紙(印染)企業排放量的累加值,累計機制紙及
紙板(漿)、印染布產量用市統計局數據進行校核。
其他工業行業排放量=上年排放量+當年新增排放量-當年新增削減量
當年新增排放量=上年排放強度×上年地區生產總值×計算用地區生產總值增長率
上年排放強度= 上年扣除造紙、印染行業后工業排放量/上年地區生產總值×(1-監察系數)
監察系數根據核查期綜合達標率較上年變化情況取值。
計算用地區生產總值增長率=當年地區生產總值增長率×〔1-(低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行業工業增加值+造紙行業工業增加值+印染行業工業增加值)/(當年地區生產總值×當年工業增加值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
低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行業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另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