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提出了哪些保障措施?
為保障2020年戰略目標的完成,《行動計劃》提出了三個方面的保障措施。
一是深化能源體制改革。①完善現代能源
市場體系,分離自然壟斷業務和競爭性業務,放開競爭性領域和環節。推動能源投資主體多元化,在制定負面清單基礎上,鼓勵和引導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進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②推進能源價格改革,推進石油、天然氣、
電力等領域價格改革。③深化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重點推進電網、油氣管網建設運營體制改革。④健全能源法律
法規。⑤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健全能源監管體系。加強能源發展戰略、規劃、
政策、標準等制定和實施,繼續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
二是健全和完善能源政策。①完善能源稅費政策,加快資源稅費改革,積極推進清費立稅,逐步擴大資源稅從價計征范圍。②完善能源投資和產業政策,在充分發揮市場作用的基礎上,擴大地質勘探基金規模,重點支持和引導非常規油氣及深海油氣資源開發和國際合作;實施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和全額保障性收購政策及配套措施。③完善能源消費政策。實行差別化能源價格政策,加強能源需求側管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三是做好組織實施。①加強組織領導,協調各部門制定實施細則。②細化任務落實,分解落實目標任務,明確進度安排和協調機制。③加強督促檢查,密切跟蹤工作進展,掌握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督促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