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三方核查報告報送
自2015年起,重點排放單位應從市發展改革委第三方
核查機構目錄庫中自行委托對應行業的第三方核查機構開展核查工作,并于3月20日前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核查報告(需加蓋第三方核查機構公章)。第三方核查機構應當按照《
北京市
碳排放報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2014版)》(見附件2)、《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報告編寫指南(2014版)》(見附件3),開展二氧化碳排放報告核查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將組織專家對核查報告進行評審,組織核查機構對核查報告進行抽查,確保排放報告和核查報告數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
對上報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于1萬噸但與利用統計數據核算的該單位二氧化碳排放量存在較大差異的報告單位(重點排放單位除外),市發展改革委將組織核查機構對排放報告進行核查。經核查,若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于1萬噸(含),則將該單位納入重點排放單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