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效信貸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能效信貸持續健康發展,積極支持產業結構調整和企業技術改造升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
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監會批準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能效信貸業務,適用本指引。
重點用能單位、
節能服務公司、
第三方節能量審核機構依據本指引開展與能效信貸有關的活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能效信貸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為支持用能單位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而提供的信貸融資。
第四條 中國銀監會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能效信貸業務實施監督和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法負責對重點用能單位、節能服務公司、第三方節能量審核機構開展的節能工作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服務領域及重點項目
第五條 能效信貸業務的重點服務領域包括:
(二)建筑節能,主要涉及既有和新建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業、服務業、教育、科研、文化、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建筑集中供熱、供冷系統節能設備及系統優化,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等;
(三)
交通運輸節能,主要涉及鐵路運輸、公路運輸、水路運輸、
航空運輸和城市交通等行業;
(四)與節能項目、服務、技術和設備有關的其他重要領域。
第六條 能效項目是指通過優化設計、更新用能設備和系統、加強能源回收利用等方式,以節省一次、二次能源為目的的能源節約項目,具備以下特征:
(一)技術類型復雜,專業性強:包括鍋爐(窯爐)、電機系統、信息處理等設備,生產線節能改造,熱電聯產,能量系統優化,余熱余壓利用,建筑節能,交通運輸節能,綠色照明等,涉及各類節能低碳專業技術,且技術創新較快;
(二)涉及內容廣,參與主體多:包括節能技術有償使用、節能設備和產品生產與銷售、節能工程建設、節能運行與管理、節能信息服務、節能金融服務等多個方面,涉及眾多
市場參與者,包括用能單位、節能服務公司、節能設備和產品的供應商與銷售商、工程設計單位、金融機構等;
(三)市場潛力大,兼具經濟、環境、社會效益:能源稀缺性日益凸顯,價格長期呈上升趨勢,能效項目經濟效益顯著,能效提高可以有效降低能源消耗、減少二氧化碳和污染物排放,環境社會效益突出。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有效控制風險和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加大對以下重點能效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
(一)有利于促進產業結構調整、企業技術改造和重要產品升級換代的重點能效項目;
(二)符合國家規劃的重點節能工程或列入國家重點節能低碳技術推廣目錄的能效項目及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效益突出、信用良好、能源管理體系健全的“萬家企業”中的節能技改工程等;
(三)高于現行國家標準的低能耗、超低能耗新建節能建筑,符合國家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的新建二、三星級綠色建筑和綠色保障性住房項目,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綠色改造項目、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項目、集中性供熱、供冷系統節能改造、節能運行管理項目、獲得綠色建材二、三星級評價標識的項目,符合國家能效技術規范和綠色評價標準的新建碼頭及配套節能
減排設施等;
(四)符合國家綠色循環低碳交通運輸要求的重點節能工程或試點示范項目,符合船舶能效技術規范和二氧化
碳排放限值的新建船舶,列入低碳交通運輸“千家企業”的節能項目等;
(五)符合國家半導體照明節能產業規劃的半導體照明產業化及室內外半導體照明應用項目等;
(六)獲得國家或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資金支持的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和重大節能技術產品產業化項目;
(七)其他符合國家產業
政策或者行業規劃的重點能效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