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催生碳總量控制及分解機制
亮點1
將催生碳總量控制及分解機制
“這可謂一針‘催化劑’,對于其他國家進一步宣布
減排計劃有示范效應,并對2015年巴黎氣候變化大會上達成新協議有積極促進作用。”在利馬大會開幕當天的新聞發布會上,歐盟代表團團長埃利娜·巴德瑪如是說。
她口中的“催化劑”,是指中美兩國在今年11月發表的《中美氣候變化聯合聲明》中宣布各自2020年后應對氣候變化的行動目標—中國首次提出計劃2030年左右二氧化
碳排放達到峰值且將努力早日達峰,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提高到20%左右;美國計劃于2025年實現在2005年基礎上減排26%至28%的全經濟范圍減排目標并將努力減排28%。
2030年碳排放達到峰值,意味著未來對碳排放的約束,將從
碳強度控制轉變為碳總量控制,并牽動對碳排放供求關系表現敏感的碳
市場。
今年中央已將碳
排放權交易明確列入中央經濟體制改革重點任務。
而在中美聲明發布不久,國家發改委氣候司司長蘇偉就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坦言,“搞
碳交易離不開總量。”蘇偉表示,在此前試點碳交易的過程中,我國已經啟動了對相關重點行業、重點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報告的要求,奠定了全國開展碳交易的基礎,“此后,我國將出臺關于碳排放總量控制及其分解機制的方案,加快全國碳交易市場建設,爭取2016年開始運行。”
近年參與碳交易機制研究的中山大學教授余志等專家解釋,與環保領域中對空氣和水污染物早已實行總量減排不同,在應對氣候變化領域中,我國對二氧化碳排放一直是以碳強度來約束,也就是單位生產總值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在以碳排放強度約束的情況下,減少碳強度或許僅意味著每噸碳排放的生產利用率提高,而如果碳排放的企業數量、規模增加,碳排放總量仍可能增長,中國作為碳排放總量第一大國,實施碳總量控制在國內不少專家看來是大勢所趨。
與歐盟不同,我國碳排放總量及分解方案沒在碳交易試點開始運行就發布,這使我國實施碳總量控制也將面臨挑戰。公眾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分析,像歐盟等實行碳交易的地區在確定總量的時候已經達到了碳排放峰值狀態,在此基礎上確定總量后再逐年削減總量能夠實現減排的目的,但我國到2030年才會到達峰值,2016年則要建立全國
碳市場了。“這意味著未來十多年間碳排放的增量和達到峰值后應該逐年遞減的總量如何平衡就需要反復計算,沒有經驗可以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