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考量民事公益訴訟與行政職權的邊界問題?
應當在法律框架內有所突破和擔當
環境公益訴訟本質上屬于民事侵權范疇,民事公益訴訟的核心是維護公共利益。因此,行政職權的合法性關系到公共利益,在案件審理中,對行政職權的審查應當有所觸及。
“本案是民事公益訴訟,有別于一般的民事訴訟,存在跨界
問題,應當在大的法律框架內有所突破和擔當。”重慶大學法學教授宋宗宇告訴本報記者。
萬州法院一名法官對記者說:“民事公益訴訟核心是公共利益,訴訟目的是相對于私益的,雖然法律規范上對訴訟主體有限制,但在訴訟方式上與私益救濟的方式性質相同。”
具體講,是以私益救濟一樣的方式尋求司法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價值核心是公共利益;而行政職權的職能是公共管理,價值核心也是公共利益。
因此,民事公益訴訟應區別于一般的民事訴訟,應當觸及對行政職權的審查,但在處理方式上不能以民事裁判為取,而應從現有法律制度、行政管理模式下,通過司法建議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