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市場已運行 21 個,諸多體系儲備中
氣候變化是全人類面臨的嚴峻挑戰,關系世界各國的可持續發展,1992 年聯合國大會 通過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此為世界上第一個關于控制溫室氣體排放、遏制全 球變暖的國際公約,公約明確了世界各國“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公平、各自能力原則 和可持續發展等原則;此后京都議定書、巴厘路線圖、哥本哈根協議、巴黎協定等會議 信息明確了未來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具體安排,長期目標是將全球平均氣溫較工業化時 期上升幅度控制在 2℃以內,并努力將溫度上升幅度限制在 1.5℃以內。
2019 年全球二氧化
碳排放總量達 341.7 億噸,較上世紀末增長 47.7%,其中中國、美 國、歐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分別為 98.3 億噸、49.7 億噸、33.3 億噸,占比 28.8%、 14.5%、9.7%,三者排放量占比超過全球的一半,在全球二氧化碳
減排中將扮演重要角 色。從歷史排放數據來看,我國碳排放量還處于上升期,美國和歐盟則于 2007 年左右 和上世紀 70 年代末達到峰值,且承諾在 2050 年實現
碳中和。
碳
排放權交易是利用
市場化的手段、以最低的全社會成本來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有效 方式,為世界諸多國家和地區所采用。根據國際碳行動伙伴組織(ICAP)發布的全球碳 排放市場發展狀況報告,目前,占全球 GDP 42%的地區正在使用
碳交易機制,覆蓋了 全球 9%的溫室氣體排放,
碳市場管轄范圍覆蓋全球近 1/6 的人口。已有 21 個體系正 在實施碳排放交易體系,覆蓋 29 個司法管轄區,包括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EU-ETS)、 美國的區域溫室氣體倡議(RGGI)、中國的 8 個試點市場、韓國等;另有 9 個司法管轄 區正計劃未來幾年啟動碳排放交易體系,包括中國的全國碳排放市場、德國供暖與
運輸 燃料的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等;此外,還有 15 個司法管轄區正在考慮建立碳市場,例 如智利、巴西、泰國、印尼、日本等。
溫室氣體覆蓋面:全球溫室氣體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一氧化二氮(N2O)、 氫氟烴(HFCs)、全氟化合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其中二氧 化碳為溫室氣體的主要構成項,目前全球在運行的碳交易市場均覆蓋二氧化碳交易,部 分試點市場開始涉及其他溫室氣體,例如歐盟碳市場覆蓋二氧化碳、一氧化二氮、全氟 化合物三種氣體,韓國碳市場覆蓋除三氟化氮之外的其余 5 種氣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