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轉讓協議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協議轉讓協議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轉讓方和受讓方的名稱;
(二)交易標的物類型; (三)交易數量;
(四)交易單價和總價款;
(五)交割時間;
(六)違約責任以及糾紛解決方式。
第三十二條 當協議生效后,雙方履行交付義務,本中心將標的物移交給買方交易賬戶,將交易價款移交至賣方交易賬戶。
第三十三條 中心對協議轉讓實行價格申報區間制度,申報幅度比例為30%。超過申報區間的報價為無效報價。
價格申報區間的最高價格為簽訂協議轉讓協議前一交易日協商議價轉讓收盤價×(1+議價幅度比例),最低價格為簽訂協議轉讓協議前一交易日協商議價轉讓收盤價×(1-議價幅度比例)。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第五章 結算
第三十四條 本中心指定結算銀行負責提供交易資金的結算。結算是指本中心根據交易結果和相關細則,通過指定結算銀行對
市場參與人進行資金清算和劃轉的流程。
第三十五條 本中心交易采用全額支付結算原則,市場參與人應全額支付對應標的物的價款。
第三十六條 本中心實行當日結算制度。當日交易結束后,本中心對市場參與人的成交價款、交易服務費等款項進行結算。市場參與
人可通過本中心交易系統獲取相關的結算數據。
第三十七條 市場參與人對于當日結算數據持有異議的,應在3個交易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本中心提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的,則視作市場參與人認可結算數據。
第三十八條 本中心制定結算管理細則,對結算行為進行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