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碳市場信息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條 本中心披露的信息是指實時交易信息、統計資料、
本中心發布的公告信息以及要求披露的其它相關信息。
第四十七條 交易信息包括標的物代碼、標的物簡稱、日起始價、日收盤價、最高價、最低價、最新價、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最高五個買入價格和數量、最低五個賣出價格和數量等。
第四十八條 本中心制定交易信息管理辦法,對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章 監管與爭議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中心有權對
市場參與人的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市場參與人應接受本中心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本中心對交易賬戶的相關情況進行監督。市場參與人在賬戶開立和使用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本中心可對違規市場參與人的賬戶采取限制使用等處置措施。因違反本辦法被取消交易資格的,不再享有交易權,其標的物應限期退出或轉讓。
第五十一條 市場參與人嚴重違反本規則及相關細則的,本中心有權要求其做出改正,并采取暫停其交易資格、限制交易、取消交易資格等措施。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損失由違規方承擔。
第五十二條 市場參與人在交易過程中對本中心行為存在異議的,應向本中心提出書面異議,本中心在接到書面異議后15個交易日內予以答復,根據實際狀況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第五十三條 本中心有權對違反本中心相關規定的市場參與人進行處置。對處置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處置通知之日起15個交易日內向本中心申請復核。復核期間不停止相關處置的執行。
第五十四條 市場參與人與本中心之間發生糾紛時,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武漢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五十五條 本中心制定違約違規處理辦法,并按照其規定對違
約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導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進行的,本中心可以采取技術性暫停交易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 因地震、水災、火災等不可抗力的;
(三) 技術故障及意外突發事件;
(四) 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等;
(五) 其它不可歸責于本中心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的;
(六) 本中心認定的其他情況。
因上述原因引起交易信息傳輸發生異常或者中斷而造成任何損失的,本中心不承擔責任。
導致技術性暫停交易措施的原因消失時,本中心及時恢復交易,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七條 技術性暫停前交易系統已經達成的交易結果有效。
但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等原因導致本中心無法采取技術性暫停措施的,本中心可以認定交易結果無效。
第五十八條 因市場參與人的網絡服務系統、設備等發生故障,影響市場參與人交易的,本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五十九條 本規則所述時間,以本中心交易系統的時間為準。
第六十條 本規則由湖北
碳排放權交易中心負責解釋和修訂。因法律、法規、政策調整等因素需修改本規則時,本中心按調整后的法律、法規、政策進行修改。市場參與人承諾遵守修改后的規則,并不得因此要求本中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