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機制
附件B:京都機制
一、概述
(1)《京都議定書》于1997年簽署,并于2005年2月正式生效。(2)工業化和經濟轉型國家,即附件Ⅰ的國家,同意到2008年12月削減他們的排放量,平均相當于1990的排放水平的5%。(3)六種溫室氣體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全氟碳、SF
6(4)發展中國家或非附件Ⅰ的國家,不受第一承諾期排放目標的限制。(5)2012年以后對于發展中國家是否承擔
減排任務還很不明確。
二、三種靈活機制
(1)
排放權交易。能夠超額完成減排目標的國家可以將額外的排放權賣給其他國家;(2)聯合履約。從附件Ⅰ的國家中的補償項目中購買信用額(通常為經濟轉型國家);(3)清潔發展機制。從非附件Ⅰ的國家(發展中國家)的補償項目中購買信用額。
三、交易單位
(1)AAU——指定數量單位(準許國家);(2)ERU——減排單位(由聯合履約獲得的信用額);(3)CER——經核證減排量(由
CDM項目獲得的信用額)。1個ERU、CER和AAU都代表一噸CO
2e,AAUs、ERUs和CERs都可以進行交易和相互替換。目前,AAUs沒有交易。盡管JI和和
CDM項目的信用額都已經進行交易,但是到2005年7月,仍然沒有相關國際機構正式宣布ERUs和CERs的交易額。
四、項目機制
CDM和聯合履約(JI)是為京都機制設置的兩個項目機制。為了讓CDM項目首先發展(項目都在發展中國家),減排量的計算可以從2000年開始,而JI的項目只能從2008年開始。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的項目被限制在造林和再造林項目中,而且被限制在每年基準排放的1%以內。因為項目開發期比較長,因此大部分項目需要在2006年啟動,以便在《京都議定書》的第一個承諾期中獲得信用額。CDM的一個理事會已經成立來進行項目的登記和審批,但是由于缺乏資金,理事會無法滿足工作需要,目前只登記了一小部分項目。
五、市場規模和評估
雖然大部分工業化國家排放水平離《京都議定書》的要求還很遠,但是在其他一些國家如俄羅斯和東歐的一些國家的明顯的排放水平的降低將補償這些工業化國家的增長。按照2002年的排放水平,僅僅依靠AAU也稱為“熱風”的成員之間交換就可以達到京都目標,而不需要經過CDM和JI項目獲取減排額。但是,由于購買“熱風”會帶來潛在的負面公眾形象,因此,那些擁有盈余準許的國家是否愿意出賣AAUs或者其他國家是否愿意購買都是一個未知數。一個經過討論的可以使AAUs環保化的方案是:AAUs的出售方將銷售利潤再次投入到溫室氣體減排項目中。
目前,據估計,附件Ⅰ國家的減排缺口為869百萬噸CO
2e而到2010年將達到1098百萬噸。估計對于這個缺口每年填補的CERs將在217到640百萬噸CO
2e。截至2005年4月6日,有88個項目在審批過程中,而到2005年7月,僅有12個項目通過登記。這些項目到2012年將消除131.6百萬噸CO
2e,或者在5年內每年消除26.3百萬噸CO
2e。有96個項目在等待項目方法的批準。由于項目登記時間過長,預計在承諾期間將出現需求大于供應的局面。估計每年有10億美元流向CDM項目。CERs價格由3美元/噸CO
2e到7美元/噸CO
2e。CERs的整體價格很難講,這是由于每個合同的特點不同,以及買賣雙方誰來承擔項目不被登記的風險等因素。
六、市場參與者
目前世界上有141個國家批準了《京都議定書》,占到了全球總排放量的55%。美國和澳大利亞拒絕參與《京都議定書》。附件Ⅰ國家正在建立自己的承諾機制和交易計劃,如歐盟排放交易貿易計劃。此階段,發展中國家只能通過主持CDM項目來參與。
碳排放信用額的主要買家為:世界銀行
碳基金、荷蘭碳基金、西班牙碳基金、日本削減溫室氣體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