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CDM AR項目對土地合格性及樹種的要求,建議允許在項目設計時擴大10%~15%的機動面積,確保在有些土地因各種原因不能落實的情況下,也能完成任務。同時,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在不增加外來樹種的前提下,允許對造林樹種進行適當調整。特別是在編制項目設計書時,只對監測的原則和方法做出規定,暫不做詳細的監測計劃,待項目完成造林并對項目造林邊界、造林樹種和配置進行了詳細調查后,再細化監測計劃。
一是建議在《京都議定書》談判中,聯合國應進一步促使發達國家繼續帶頭大幅度
減排,并做出有力度的減排承諾。在此基礎上,適當放寬發達國家利用CDM機制幫助其完成減排承諾的條件;二是應考慮用新的方法解決非永久性
問題,比如拿出一定比例,如20%的CER儲備起來,不用于交易,而用于項目計入期內可能出現火災等風險后的返還,在此基礎上,允許CDM AR項目產生的CER與工業、能源
CDM項目產生的CER實現互換;三是積極推進國內
碳交易試點,將國內林業
碳匯納入國內碳交易范疇。如近期可積極關注并適時加入基于國家發改委將頒布的自愿減排交易暫行管理辦法下碳交易活動,同時,結合6省1市探索建立國內碳交易體系試點,積極探索造林再造林活動加入國內碳交易體系的途徑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