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ETS覆蓋部分排放總量的確定方式
(二)各省ETS覆蓋部分排放總量的確定方式
按照屬地化管理模式,由省級政府負責向企業分配配額。各省ETS覆蓋部分的排放總量與企業配額分配有兩種聯系方式:一是“自頂向下”——先“定”總量后分配額;二是“自底向上”——先分配額后“算”總量。在這兩種模式下,根據決策主體的不同,共有3種確定各省ETS覆蓋部分排放總量的方式。
1.“自頂向下”模式
“自頂向下”模式的優點是
政策目標比較明確。但是,由于要協調排放總量目標和企業配額的分配結果,其成本較高,且面臨宏觀因素不確定性的挑戰。此外,各省可能對總量目標和分配結果采取不同的協調方式,向本省的優勢和支柱產業給予政策傾斜,從而人為扭曲不同區域的行業競爭力。該模式下,省級ETS覆蓋部分排放總量的確定方式有兩種:一是由中央政府規定,二是省級政府自行確定。
(1)中央政府規定
與我國現有政策中的“目標分解制度”類似,可以將全國ETS排放總量分解到各個省,形成省級ETS覆蓋部分的排放總量,再由省級政府進一步分配給納入企業。
由于有類似政策積累的經驗,央地之間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目標分解機制,這種自上而下方式的實施成本較低。而且,各省的目標由中央政府統一決定,能夠避免各省決策的“囚徒困境”,減小
碳排放約束差異導致的競爭力扭曲。
但是,該方式有一個重要缺陷。在當前的政策機制下,中央政府已經為省級政府規定了社會總體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目標;若再為其規定ETS覆蓋部分的總量目標,省級政府將無法決定ETS部門和非ETS部門之間的
減排責任分擔,省內實施減排政策的靈活空間受到限制。另外,由中央政府確定省級ETS覆蓋部分的排放目標,同樣有信息不對稱和成本過高的
問題。
(2)省級政府確定
在這種方式下,省級政府能夠結合本省的排放分布、減排成本、行業發展等情況確定本省ETS覆蓋部分的排放上限,可以自主決定本省的溫室氣體控制努力在ETS和非ETS部分的分配,從而避免“雙重約束”。此外,省級政府掌握當地企業的大量信息,便于溝通,成本較低,制訂的方案可行性也更強。
但是,該方式有兩個明顯缺陷。第一,省級政府決策權過大可能導致“競底效應(race to the bottom effect)”(J. P. M. Sijm等,2007)——ETS主要納入的是擁有大型排放源的工業企業,這些企業對地方經濟有較大影響,對政策制定的影響力也較強;為減小碳排放約束對本省工業競爭力的影響,各省可能放松對ETS部門的要求,制定過于寬松ETS目標,給納入ETS企業過量分配指標,反而使減排相對比較困難的非ETS部門承擔過多的減排責任,增加社會總體減排成本,影響經濟效率。這種教訓在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中表現得非常明顯(Betz,R.,W. Eichhammer,J. Schleich,2004:375-425)。第二,分權過多會影響
市場的統一性。各省差異化的ETS部分排放上限(相應的指標分配的方式也會不同)規定,會人為地扭曲區域間的企業競爭力,可能引發企業、甚至地方政府對“區域公平”的異議,增加ETS的實施阻力。
2.“自底向上”模式
和確定全國ETS排放總量的“加總法”優缺點相似。“自底向上”模式能夠降低各省ETS覆蓋部分排放總量的不確定性,但可能影響政策目標的明確性和統一性。此外,企業可能為獲得更多配額而進行游說,造成企業層面的“競底效應”,從而可能使目標過于寬松。
該模式下,先按事先確定的分配方法,將配額分配到納入企業,再將配額分配量加總,得到省級ETS的總量目標。因此,這種方式下省級ETS覆蓋部分的排放上限與配額分配方法的確定主體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