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配額數量的協調
(四)各級配額數量的協調
配額分配時要保證全國ETS的排放總量省級ETS覆蓋部分的排放總量和企業三個層面的配額數量相等。
1.全國ETS總量T全國與各省ETS總量T省i之和相等:
2.省級ETS覆蓋部分的排放總量T省i與本省企業配額EAij之和相等:
但在實際分配中,由于確定方法的差異,無法保證省級和企業層面的配額數量自動等于國家層面的總配額量,因此,需要通過一定的方法對地方和(或)企業層面的配額數量進行調整。
若采用分解法確定全國ETS目標T全國 需要在中央層面對各省ETS覆蓋部分的排放總量T省0i進行統一調整,以保證T全國的確定性調整方式有多種不同的選擇。例如,可以設置統一的調整系數:
調整后各省ETS部門覆蓋排放總量:T省i= T省0i。
若省級ETS總量T省i和企業配額EAij通過“自頂向下”方式聯系,需保證T省i的確定性,可在省級層面對企業的配額數量EAij0進行調整。例如,可以設置統一的調整系數:
調整后,企業配額:
(五)小結
全國ETS總量的確定方式、省級ETS總量的確定方式、企業配額分配方法的確定主體,這三方面
問題都有多種
政策選擇,根據不同選擇的組合,理論上最多有12種分配方式(表1)。
表1 不同政策選擇下的配額分配方式
確定全國統一ETS的配額分配方式,其核心是確定中央政府和省級政府間的決策權分配,需要在不同政策選擇之間進行協調與權衡。中央政府擁有較大決策權,有利于統一
市場的形成,提高ETS的經濟效率;但很難充分考慮地區差異和地方特點,可能限制地方政府的行政空間,而且實施成本較高。若地方政府有較大的決策權,則可以充分考慮地方特點,發揮ETS幫助地方政府低成本實現
碳排放控制總體目標的作用,且能降低信息不對稱引起的實施成本;但可能由于“囚徒困境”導致“競底效應”,造成配額分配過量,使非ETS部門承擔過多的
減排責任,增加碳排放控制的總體成本。